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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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泉财采〔2016〕3号)进行调整,现将《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通知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二、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
1.目录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相关品目内容及解释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2.取消网上竞价。在原有空调、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等品目的基础上,将传真机、服务器等2个品目也纳入批量集中采购。其它27种品目全部取消网上竞价,限额标准以下由各单位自行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继续采用“虚拟量配置权重分配法”评标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非集中采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代理机构的选择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集中采购项目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金额起点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须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站代理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原则上须委托经随机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若需要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站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书面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委托。采购单位不得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报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货物80万元以上、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随机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采购单位依法分散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外),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市直单位组织自行采购,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业务流程和约束机制,广泛市场调查和详细询价,选择性价比好的产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含),其中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2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采购文件编制要严格执行《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泉财采[2014]516号),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于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和列入本市地产品供应商名录的企业(有效期内),在价格折扣和技术加分要给予充分体现,并考虑本市企业运输成本低、服务响应时间短、应急处理能力强、便于监督检查等地缘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
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六、采购方式的变更
属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泉采委[2013]1号)相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各县(市、区)可以对各自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二)泉州市政府采购网(qz.fjzfcg.gov.cn: 9200)、福建省政府采购网(www.fjzfcg.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采购信息按上述网站先后顺序发布,信息不一致的,以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为准。各单位可随时访问,了解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三)强化采购预算执行力度,维护采购计划的严肃性。除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外,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30个工作日内采购文件公示稿上网征求意见(100万元以上同时送市采购办),逾期采购计划将被退回。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底前申报完毕。政府采购预算分年度实施的,应备注说明。
(四)首次招标时已按规定进行预公告及专家评审的采购文件,在废(流)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时若未作出实质性修改,不再组织预公告及专家评审。将流标两次才能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调整为流标一次即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经评审专家认定无排他性、倾向性条款,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只要合格供应商满足2家及以上即可。
(五)《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调整)》公布后,如没有变动,以后年度照常执行。如因工作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泉州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市级集中采购目录,自行制订目录。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泉财采〔2016〕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 | ||||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
项目 | 限额标准 | |||
货物类 | 单项或批量预算80万元以上(含) | |||
服务类 | 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含) | |||
工程类 | 单项或批量预算200万元以上(含) | |||
说明: | ||||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 | ||||
2.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限额以上的分散采购须委托经随机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 ||||
3.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 ||||
4.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 | ||||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
项目 | 数额标准 | |||
货物类 | 单项或批量预算100万元以上(含),其中:电梯和自动扶梯单项或批量预算120万元以上(含) | |||
服务类 | 单项或批量预算100万元以上(含) | |||
工程类 | 建设工程 | 按国务院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其他工程 | 100万元(含) | |||
五、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 ||||
项目 | 适用范围 | |||
目录内 | 金额起点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 |||
目录外 |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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